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解答>行政處罰律師解答>

行政處罰簡易程式

行政處罰律師解答 閱讀(1.75W)

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第一百四十九條
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處罰簡易程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