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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無法送達時怎麼處理 | 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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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無法送達時怎麼處理,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傳票無法送達時怎麼處理,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傳票無法送達時,法院可以進行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就視為送達。但法院需要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如果原告不正當理由未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進行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零九條
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