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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縱走私罪的認定界限

放縱走私罪的認定界限是是否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海關工作人員實施的瀆職罪可能涉及到幫助無身份者完成走私罪或者逃避刑事處罰,這時,應當以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理論為基礎,區分情況認定海關工作人員是否構成放縱走私罪實行犯與走私罪共犯的想象競合。

放縱走私罪的認定界限

法律依據:《海關法》 第56條

規定,海關工作人員放縱走私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