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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交通事故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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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交通事故應該怎麼處理?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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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交通事故怎麼處理

城市小區內的道路一般主要供該小區內的居民通行,不對外開放,不具有公共性,屬於非道路,不屬於道路交通法規所指的道路,在城市小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

對於小區內的道路發生的交通事故,原則上應當作為普通民事侵權行為,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轄和職責範圍。其損害賠償事宜,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當事人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公安機關原則上也可以接受。為了方便事故當事人及時解決糾紛,如果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的,公安機關可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