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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適用特殊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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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適用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管轄。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應按下列幾種情況確定管轄法院:


1.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簽訂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侵權行為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由侵權行為地或者結果地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雙方爭訟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採用“可供扣押財產地”行使管轄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查實有關財產確實是被申請人所有的財產。獨資公司、合作合資公司中的股權、智慧財產權以及到期債權都屬於可供扣押的財產。


5.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的,由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