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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地域管轄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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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是對觸犯我國的刑法的人的一種觸發方式,一般情況下,只有當地的警察局和行政機關有權利對當地的行政案件進行處理。那麼,行政處罰地域管轄權應當如何界定呢?小編蒐集了一些有關行政處罰地域管轄權的資料,供大家參考。

行政處罰地域管轄權有哪些?

行政處罰常識:行政處罰的管轄

1.級別管轄。所謂級別管轄,是指不同層級的行政機關在管轄和處理行政違法行為上的分工和許可權。原則上,行政處罰案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在同級行政處罰機關之間處理違法行為的分工和許可權。

《行政處罰法》第20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確定了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所謂“違法行為發生地”,亦稱違法行為的實施地、結果發生地和發現地。

目前,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對管轄原則的特殊規定主要有:

(1)由違法行為人所在地行政機關管轄。

(2)由最先查處的行政機關管轄。

3.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機關管轄。《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上級行政機關的指定管轄權是一種行政決定權和行政領導權,指定管轄的決定一經作出,被指定管轄的機關就必須遵守執行

4.行政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受處罰案件的許可權劃分。一些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其情節嚴重程度,可能同時構成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當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除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行政處罰法》第22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行政處罰地域管轄權這個問題的答案就是以上內容了。對於一些違法分子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依據我國的刑法的有關規定,根據違法人的犯罪情節的輕重來對違法犯罪分子進行處罰,如果大家對於行政處罰地域管轄權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