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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量刑時從重從輕如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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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量刑時從重從輕如何掌握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在量刑時如何正確適用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62條的規定:立功情節的等等。所謂減輕處罰,是指在犯罪分子應當適用刑罰的法定刑幅度以下判處刑罰。我國刑法規定可以或者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有: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脅從犯、犯罪後有自首、立功情節的等等。凡是具有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根據刑法的具體規定,可以或者應當對犯罪分子在法定刑最低限度以下判處刑罰。  如某罪犯因盜竊應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但因其有自首立功情節,人民法院對其判處2年有期徒刑,即在法定刑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判處刑罰。對於具有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不得超出法定刑限度的最低刑和最高刑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