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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適應從重兼從輕的原則嗎?

行政處罰 閱讀(2.2W)

一、行政處罰適應從重兼從輕的原則嗎?

行政處罰適應從重兼從輕的原則嗎?

行政處罰沒有這種規定,因為行政處罰追訴期很短;法律最重要的是可預測性和保護人權。如果是從新,那麼可預測性就會被破壞。今天犯的做的合法的事,明天成為犯罪。並以此受到處罰。那麼,預測性將不復存在。從舊兼從輕原則是一個刑法適用原則,指除了對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懲罰或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則中從舊原則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違法行為發生於舊法實施前,但持續到新法後,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應適用舊法還是新法?

適用新法。

1、違法行為發生在舊法實施期間,且連續到新法實施後被查處,以查處的時間為準,不溯及既往。

違法行為一直在持續狀態的話,說明違法行為並未結束。在新法實施後被查處,如果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就不構成犯罪,“法無明文禁止不為罪”;如果新法舊法都認為是犯罪,要看哪一個處罰較輕,適用處罰較輕的法律。

2、行政處罰的溯及力問題如何確定?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但立法法第84條有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因此新法的行政處罰規定不能溯及新法以前的行為。但行為是可持續的在新法生效之後仍然持續的,就是新法生效以後的行為,可以處罰新法生效以後持續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是沒有從重兼從輕的原則,因為行政處罰是犯罪裡面情節最輕的,追訴期也是最短的,而對於行政處罰只要是能有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話,那麼是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所以,對於公民來說,行政處罰也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是也是一個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