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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戶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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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戶賠償協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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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戶的確定

被拆遷戶需具有被徵地村、社的戶籍,且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村鎮房屋所有權證》並與被拆遷房屋四至界限一致的,方能確定為一戶獨立的拆遷戶,僅戶籍分開不能認定為獨立的一戶被拆遷戶。多子女家庭的被拆遷戶,未對房屋產權辦理分割登記的,但子女已長大成人,並形成事實分家,房屋獨棟,經公示後,可以分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為房屋權屬依據:

(一)建設用地許可證;

(二)選址意見書原件;

(三)建房罰沒和稅收票據原件;

(四)房屋地契證明。

四、被拆遷戶家庭應安置人口的認定

被拆遷戶家庭應安置人口的認定以徵地補償公告發布之日在冊的戶籍人口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納入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員:

與被拆遷人系直系血親關係的,因徵地農轉非遷出,戶籍未在本拆遷人戶內的家庭成員,但仍在被拆遷戶家庭居住的。

與被拆遷人系直系血親關係,從本集體經濟組織應徵入伍的現役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與被拆遷人系直系血親關係,因升學遷出被徵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畢業後未被行政、事業和國有企業聘用,且實際居住在被拆遷人家庭內的家庭成員。

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現正在服刑人員。

原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獲得了宅基地使用權後,因“經濟戶口”或“自理口糧戶口”遷出後未被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聘用,且實際居住在被拆遷人家庭內的家庭成員。

與被拆遷人系夫妻關係且在他處無住房或宅基地的家庭成員。

被拆遷戶家庭中的“輪換工”(國家政策確認)退休人員可納入被拆遷戶家庭應安置人口。

在當代社會,每一個地方有可能都需要建立金朝,因為畢竟機場它對於一個地方的交通來說是非常便利的,所以為了這樣的一種機場建設的工作,就需要對於農民的土地來進行徵收,當然此時也不必太過於焦慮,因為國家都考慮到相關的補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