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況有哪些 | 最長能被羈押多長時間

強制措施 閱讀(1.24W)

羈押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最終審判之前被司法機關進行強制性限制人生自由的行為。羈押期限則是指羈押行為的法定期限。相關法律對羈押期限有明確規定,一般不會重新計算。但在滿足一定條件後,羈押期限是可以重新計算的。那麼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況有哪些?犯罪嫌疑人最長能被羈押多長時間?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況有哪些?最長能被羈押多長時間?

一、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況有哪些

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二、犯罪嫌疑人最長能被羈押多長時間

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拘留最長37天;

逮捕後的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相同:

偵查階段最長7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1個半月。

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每次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每次1個半月。

一審(法院)6個月。

檢察院申請延期審理,兩次,每次1個月。

二審(法院)4個月(其中二審開庭的,檢察院閱卷時間一個月不計入審理期限)。

死刑複核(法院),無限期。

綜合以上,一個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複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長可能被羈押的期限為28個月加6天。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況有哪些以及犯罪嫌疑人最長能被羈押多長時間這兩個問題為您做出的解答。如果在不滿足小編以上提及的相關條件下公安機關重新計算了您的羈押期限,這可能就涉及到侵權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建議您先諮詢專業的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