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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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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偵查羈押期限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重新計算期限的,意味著出現了法定情形後,之前對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期限就作廢了,而是要重新開始計算羈押期限。究竟哪些情形可以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以下是具體介紹。

哪些情形可以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羈押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 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知識延伸:

一般羈押期限

一般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在上述6種情形下,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包括髮現另有重要罪行的、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等等。無論是因為什麼原因導致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對犯罪嫌疑人來講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延長了其羈押的時間。本篇文章由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編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