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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擔保合同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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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擔保合同的管轄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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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擔保合同的管轄


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約定與合同有聯絡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1、擔保合同的管轄被告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依經常居住地確定管轄。保證合同的被告住所地也是按照上述的規定來確定。

2、保證合同履行地

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保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主合同和保證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