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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追償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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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追償權管轄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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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權的管轄怎麼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擔保責任或合夥債務產生的追償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擔保合同、合夥協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