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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就擔保合同提起的訴訟管轄如何界定

抵押擔保 閱讀(2.2W)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說,我擔保什麼什麼一定沒有問題等。但是,在實際的法律中,擔保是有責任的,一旦借款方跑路或者無力償還時,擔保人要進行賠付。對於農村,就有這樣的問題,稀裡糊塗簽了字,發生問題後後悔莫及。僅就擔保合同提起的訴訟管轄如何界定辦今天跟小編學習一下。

僅就擔保合同提起的訴訟管轄如何界定

一般來說,若合同當事人僅就主合同或僅就擔保合同提起的訴訟管轄,只需適用所爭議的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或者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即可。

一、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協議管轄時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約定不同法院管轄的情形比較容易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因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的,若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同時約定了以訴訟作為爭議解決方式但選擇了不同的管轄法院,則應以主合同確定的法院作為案件管轄法院。

以最高法院審理的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13]民一終字第94號)為例,該案中作為主合同的《委託貸款合同》和作為從合同的《委託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不一致,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即引用了《擔保法解釋》的上述規定作為判決依據,認為“本案系貸款人基於《委託貸款合同》及《委託貸款合同擔保合同》向債務人及保證人主張借款及保證債權而引發的爭議,並非僅因《委託貸款合同擔保合同》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而發生的糾紛,因此,無論《委託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簽訂時間是否在《委託貸款合同》之後,作為從合同其關於管轄的約定均不能約束主合同《委託貸款合同》的當事人,亦不應視為系對《委託貸款合同》管轄約定的變更。在《委託貸款合同》及《委託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管轄約定不一致的情況下,依法應當根據主合同《委託貸款合同》約定的管轄條款確定本案的管轄。”僅就擔保合同提起的訴訟管轄根據相關法律進行界定。

二、主合同和擔保合同涉及仲裁條款時管轄的確定

仲裁不同於訴訟,仲裁作為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前提,特定仲裁機構對合同糾紛的管轄權來自於當事人的明確授權,尤其在我國《仲裁法》下,仲裁合意須以當事人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為載體。因此,尤其當主合同和擔保合同中僅其一約定了仲裁條款時,該等仲裁條款是否對另一合同產生擴張約束效力是確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管轄的關鍵所在。

我們生活在法治的社會中,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要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尤其是簽字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相關的法律條款等,切實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傷害。僅就擔保合同提起的訴訟管轄這個根據相關的不同情況依據法律解決,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