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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追償權不按合同約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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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追償權不按合同約定管轄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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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管轄地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管轄根據《合同法》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3.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