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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自首司法解釋是什麼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32W)

在行賄案件中當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是受賄人告發行賄人的行賄事實的情節會被認定是自首行為。那麼當行賄或者受賄的當事人有自首情節後,因為會給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提供很大的幫助以及自身有認罪表現,所以司法機關在對其進行量刑處罰時也是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一,行賄案件中,被告人自動投案後是否供述了主要案件事實,公訴人應當舉證。“主要案件事實”認定以金額計算。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人投案後供述了主要案件事實,是自首。
第二,受賄人告發行賄人有行賄事實,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即行賄人採取強制措施前,犯罪嫌疑人經司法機關說服、教育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三,行賄人在被偵查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之後,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事實也可認定為自首。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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