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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案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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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案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環境侵權案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一、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舉證責任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原告就其損害事實進行舉證,而被告應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
二、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客觀上給他人造成了汙染環境的損害結果,且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