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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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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如何舉證?
侵權責任如何舉證?
(一)一般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中的“誰主張”是主張事實的存在,而不是主張權利的存在。
理解“誰主張、誰舉證”要明確以下三點:
1、對積極事實的存在、發生需要主張之人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對方負有一種義務、自己和對方實施了一種行為以及一種事實或行為的存在等等;對消極的事實(即沒有發生的事實)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自己沒有實施一種行為、對方沒有實施一種行為、一種事實沒有發生、沒有存在。
2、分清舉證責任與舉證權利,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進行舉證,否則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支援、承擔不利的後果;而享有舉證權利則不同,自己可以進行舉證,也可以不舉證,舉證成功則消滅對方的主張,即使舉證失敗也不需要承擔對方主張的責任,對自己也沒有不利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對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自己的主張仍得不到支援、承擔不利的後果。
3、關於免責條件的舉證。不論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行為,都有免責的情況,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舉證證明屬於是不可抗力是導致的相關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以此來進行免責。這雖然是由被告進行舉證,但這既不同於舉證權利,又不同於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成敗與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夠免責,與被告有著切身的利害關係,其本質還是“誰主張、誰舉證”,應定性為免責舉證責任。
如果被物業侵權了的話可以直接索要賠償的,實在不行的話可以起訴物業公司的。侵權責任的特點主要有行為的違法性、造成事實損壞、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同時在侵權責任中的舉證原則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