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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同違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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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同違約糾紛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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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同違約責任是如何承擔的

僱傭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可以參照《合同法》中對違約責任承擔的相關規定執行

《合同法》:

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商定的,應當承受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職責。

第108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做法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能夠在履行時限期滿之前要求其承受違約職責。

第109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另一方能夠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2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