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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同糾紛有哪些法律特徵

合同訂立 閱讀(1.42W)

合同是確保我們交易完成的一個保障,也在交易的具體履行中制約著雙方的行為,但是,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因為一些不可預料的事情出現,同樣也容易造成糾紛的出現,例如僱傭合同便是常會出現糾紛的一種情況,那麼僱傭合同糾紛有哪些法律特徵?與勞動合同糾紛有什麼區別?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僱傭合同糾紛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僱傭合同糾紛有哪些法律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民法典》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於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僱傭合同;或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民法典》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二、僱傭合同糾紛與勞動合同糾紛有什麼區別?

1、主體資格的不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然人)。主要指:(1)國內的各種型別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勞動者;(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聘的工勤人員、衽企業楷管理的事業組織的工作人員。而僱傭合同的雙方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範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主體資格的不同是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的主要區別。

2、主體地位的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兩者之間為強弱主體,這也是其與僱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僱傭合同中,僱傭合同的主體為平等主體,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和依附性。

3、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僱傭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僅僅根據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勞動合同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由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外,還根據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與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也就是說,在集體合同生效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如果低於集體合同的標準,按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高與集體合同標準的,按勞動合同的標準執行,在集體合同生效後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標準的標準。在集體合同失效後,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已經修改勞動合同的相應條款,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集體合同的失效只對將來發生效力。另外,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係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到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僱主也沒有為受僱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雖然僱傭關係和勞動合同關係在某些層面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是事實上,兩者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的,當然,對於僱傭合同糾紛和勞動合同糾紛來說,區別也是存在的,在具體案件的判定之中,我們也可以根據上述提到的區別來對它們進行不同的界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