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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可以適用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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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可以適用留置送達
什麼情形下可以適用留置送達
在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情形下,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並且在送達回證上記明受送達人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有關基層組織和所在單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達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但是,如果需要送達法律文書是調解書並且受送達人拒收的,則不可適用留置送達。法條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