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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否可以放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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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指贈予的東西尚未交付之前,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贈與人可以撤銷。
撤銷權的規定實際上是任意性規定,非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因此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外,贈與方若“承諾放棄任何情況下的撤銷權”對自己發生合同上的約束力,產生合同效力。對贈與人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否可以放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