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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權免責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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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權免責事由有哪些
侵犯肖像權免責事由有哪些
侵害肖像權的免責事由有如下七種:(1)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為正當使用,可以免除其使用人的責任。(2)為了新聞和輿論監督的需要而確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當使用,不構成侵害肖像權。(3)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為正當肖像使用行為。(4)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而確有必要強制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當使用。(5)為了本人的利益而確有必要使用其肖像。(6)持有公眾人物肖像。(7)其他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而確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的,如公眾人物肖像的使用,也是正當使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