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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職工請休假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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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職工請休假扣費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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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請喪假扣工資

  目前國家尚無針對所有用人單位的喪假規定,原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曾規定,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1980年2月20日,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一直三天喪假,並對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的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九十年代,一些省市對喪假範圍進行了拓展,適用單位擴大到了國企以外的企事業單位,直系親屬擴大到了岳父母和公婆。《勞動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喪假期間的工資標準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