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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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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第37條
我國抵押擔保法第37條的相關解釋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以上就是抵押擔保法第37條的相關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