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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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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第26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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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第128條如何適用?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請求行使擔保物權:因此是“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這裡是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債權人有權選擇是否追究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