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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解釋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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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解釋第67條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執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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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補強證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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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案件事實都必須要有與其相關的證據加以證明還原,但並不是所有的證據都是可以證明、可以直接拿來定罪的。在案件中有些證據需要拿來被補強。那如何補強證據呢?今天,律師365就在這裡和大家談談民訴法補強證據規則的知識。


  一、民訴法補強證據規則的含義

補強證據規則,是指規定如何用一個證據去支援、補充已有證據的證明力上的瑕疵,以實現其證明價值的規則。已有的證據稱為被補強證據。支援被補強證據的證據叫補強證據,補強證據支援、補充被補強證據的意思是指補強證據增加了被補強證據的證明力或是補強證據消除了被補強證據的證明力上的瑕疵。在司法實踐中,補強證據規則是指某一證據因為證明力有瑕疵,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需要其他證據予以支援的證明規則。“某一證據”為被補強證據,“其他證據”為補強證據。它要求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認定其有罪,還必須附加其他證據佐證”
;在民事訴訟領域中,補強證據規則就是指由民事訴訟法律做出明確規定的,當某一證據的證明力較弱,不能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時,必須有其他證據對該證據的證明力加以支援、增加,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明規則。


  二、民事訴訟中補強證據規則的分類

在我國對補強證據規則的研究中,我國學者把補強證據規則分為兩類:一指依據法律的規定,對被補強證據強制補強,補強證據的範圍和標準完全由法律加以制定,屬於強制性補強,當事人和法官沒有選擇的自由;二是在法官認定事實時為滿足證據充分而進行的證據補強,屬於任意性補強,也就是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庭審中常說的“相互印證”,證據相互印證規則實際是指被認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的證據必須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據以認定案件的全部證據都必須相互印證,
該規則的適用司法人員較強的任意性。該類劃分有較強的實踐意義與理論意義,任意性補強與強制補強的劃分在適用的強度上與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後果上具有重要的區別。

通過上面的知識,大家是不是對民訴法補強證據規則有所瞭解了呢?在這裡,律師365認為法官對於證據補強有任意性,應該正確地理解和適用補強證據規則,正確地引領司法實踐活動,實現案件的公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黃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