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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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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第38條
擔保法解釋第38條的規定是什麼,具體是什麼
不需要的,債權人行權時可以選擇保證人也可以選擇物的擔保人。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以上是擔保法解釋第3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