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交通肇事逃逸共犯認定

法律 閱讀(8.89K)
交通肇事逃逸共犯認定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交通肇事逃逸的主體是否存在共犯?

《解釋》第8條第一款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論處。”這裡的“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上述人員己與肇事者共同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但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可以說《解釋》開創了過失共同犯罪的司法實務之先河。刑法第25條第二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可見《解釋》對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解釋已明顯與刑法的規定相悖,實屬非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