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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共犯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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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共同犯罪的定義,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該條款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須具備的三個要件:

交通肇事逃逸共犯怎麼認定?

(1)二人以上,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者單位;

(2)共同的犯罪行為,從犯罪的客觀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個犯罪事實,彼此聯絡,互相配合,他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係;

(3)共同的犯罪故意。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構成共同犯罪必須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認識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和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怎樣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一)從犯罪主體上看,行為人必須是二人以上,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條件,並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須都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二)從犯罪的客觀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個犯罪事實,彼此聯絡,互相配合,他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係。

(三)從犯罪的主觀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示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論處。這一規定要求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要有符合這一規定身份的人致使肇事人逃逸的行為,且因逃跑行為而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