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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巴南區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有哪些規定?

土地徵收 閱讀(1.56W)

重慶市作為我們國家的直轄市來講,可能相關的政府政策會比較超前,這就能夠表示,對於重慶市巴南區的徵地補償辦法,會有些相關的規定,那麼重慶市巴南區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有哪些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徵地補償應該以人民的利益為前提,具體看下文。

重慶市巴南區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有哪些規定?

《重慶市巴南區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徵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55號,以下簡稱55號令)、《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以下簡稱45號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成立徵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地補償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簽訂委託徵地協議書。

徵地辦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參與徵地協議書的簽訂,負責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負責農轉非還建房的建設和分配。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就業服務以及社會保障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徵地農村居民的戶籍資料,做好戶籍稽核、審批、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辦理農轉非戶籍登記。

農業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經費的撥付工作。

建設、規劃、房管部門分別負責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統建安置住房、定向銷售住房的選址、施工、質量管理、房屋產權登記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徵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區徵地辦公室完成徵地補償、安置及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

第二章 補償

第四條 徵收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構附著物和建築物補償費。

第五條土地補償費分地區類別按被徵收土地面積計算,一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6000元,二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5000元,三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4000元。地區類別的具體劃分見附表1.

土地補償費支付方式為,被徵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餘20%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第六條 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8000元。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當月,對未年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週歲及以上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餘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第七條青苗補償費按批准徵地的面積(其中扣除林地、建設用地面積)計算補償,由徵地辦公室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支付給青苗所有者。補償標準按附表2執行。

第八條 房屋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補償標準按附表3執行。

房屋補償物件應為房屋的合法權利人,不能以房屋合法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作為補償物件進行補償登記。通過買賣、贈予等方式取得房屋而未轉移登記的,只能登記給原房屋權利人。自行分戶分割房屋產權的,補償登記時不予分戶分割登記。

對徵地已實施補償的房屋,其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依法予以登出。

第九條 農村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第十條徵地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在徵地拆遷範圍以外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但應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確定的宅基地面積,按所在地區青苗補償費的4倍向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支付徵地農轉非人員佔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補償後,農轉非人員在公共設施使用、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同等待遇。因國家建設需要徵收該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徵地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十一條徵地拆遷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其它合法權證的企業的建(構)築物,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後,原建(構)築物歸國家所有,由徵地辦公室負責處置。被拆遷企業的搬遷損失費(含裝置搬遷損耗、停工損失及搬遷費)按所搬遷裝置折舊後淨值的20%計算。

第十二條 地上構(附)著物的補償,村實行綜合定額補償,社可選擇綜合定額補償或據實清理補償。

(一)綜合定額補償

1.被徵地範圍內構(附)著物的補償,按批准徵收的土地面積,分地區類別進行補償:一類地區每畝10000元,二類地區每畝8000元,三類地區每畝6000元。補償費用由徵地辦公室支付給村、社。屬社集體面積部分,在鎮、村的指導下,由社全部補償到戶。

2.村級構(附)著物的補償(不含重大基礎設施專案),按批准徵收的本村土地面積,分地區類別進行補償:一類地區每畝2000元,二類地區每畝1500元,三類地區每畝1000元。補償費用由徵地辦公室支付給村,由其按規定管理使用。

3.社級構(附)著物的補償,按批准徵收的本社土地面積,分地區類別進行補償:一類地區每畝1000元,二類地區每畝800元,三類地區每畝600元。補償費用由徵地辦公室支付給社,由其按規定管理使用。

4.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土地被徵收的,其地上構(附)著物和個人生活附屬設施(含水電錶、閉路電視線路、寬頻網、空調、電話移機等)實行定額補償。經徵地辦公室確認具有合法獨立產權證的,以戶為單位,按照3人及以下戶按每戶4000元、4人戶按每戶4500元、5人戶按每戶5000元、5人以上戶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進行定額補償。

5.徵地範圍內的墳墓搬遷補償,按照附表5的標準執行。

(二)據實清理補償

合作社或個別農戶要求據實清理補償的,按照55號令第七條和45號檔案的規定辦理。個別農戶要求據實清理補償的,由本戶戶主書面申請,經合作社同意,在村的指導下,由合作社進行據實清理,其補償費用在該社綜合定額補償費中支付。

第十三條 徵地範圍內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

第十四條 下列地上建(構)築物、青苗、林木等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

(二)非法佔用集體土地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構)築物;

(三)擬徵地告知後搶栽搶種的青苗、花草、林木;

(四)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五)天然野生雜叢。

第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時,被徵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徵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餘的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以上為止。

在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內因住房被徵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六條 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按有關規定農轉非予以安置:

(一)農村居民;

(二)農村居民在徵地範圍內直接考入大中專院校且徵地時在校就讀的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10年以下士官;

(四)勞改勞教人員。

第十七條 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予安置:

(一)無法定婚姻關係或撫養(贍養)關係遷入且無承包地的農轉非人員;

(二)離休、退休和輪換回鄉居住、落戶的人員。

第十八條 建立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徵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因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2008年1月1日後徵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

第十九條從2008年1月1日起,在審批土地時徵收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徵地統籌費)。徵地統籌費按土地面積收取,對經營性用地(含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城鎮發展用地按照每畝3萬元;對新徵工業用地按照每畝1萬元標準收取。

徵地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專項用於統籌調劑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條 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前,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徵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物件。

第二十一條 在徵地拆遷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住房安置物件:

(一)在城市(鎮)規劃建設區外,房屋被拆遷但未農轉非的農村居民;

(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三)通過買賣、繼承、贈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人員,但在城鎮確無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被徵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築面積標準為30平方米。1個自然間的建築面積為15平方米。

(一)享受30平方米的人員:

1.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人員;

2.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居住,他處無住房的人員;

3.在政府批准徵收土地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城鎮人員,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且城鎮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

4.大中專學生原籍為徵地範圍內的農村居民,畢業後無固定工作,戶口直接遷回原籍,他處無住房並長期與父母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人員。

(二)申購自然間的人員:

1.住房安置物件已婚未育的;

2.住房安置物件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城鎮戶口,經審查在他處確無住房,並在徵地公告之日前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

3.住房安置物件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未結過婚的。

第二十三條 住房安置採取貨幣安置或統建優惠購房安置,以戶為單位,自主選擇一種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條住房安置物件選擇貨幣安置住房方式的,由徵地辦公室與其簽訂貨幣安置住房協議,一次性結算貨幣安置款,並給予簡裝修費。在規定時限內拆除舊房的,按住房安置面積給予獎勵。

住房貨幣安置款=應安置建築面積×(貨幣安置價格+簡裝修費)。

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不發放過渡費,每人一次性發給2000元搬遷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 住房安置物件選擇統建優惠購房安置方式的,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住房安置物件選擇統建優惠購房方式的,以戶為單位,按應安置房建築面積標準,以被徵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磚牆(條石)預製蓋價格向徵地辦公室申請優惠購買安置房。因戶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物件所購的安置房,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

因戶型設計限制,購買安置房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足部分未超過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造價補償給被安置人;不足部分超過5平方米以上的,按綜合造價補償給被安置人。

(二)住房安置物件已婚未育的,可按建安造價的50%申請增購1個自然間的住房。

(三)住房安置物件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城鎮戶口,經審查在他處確無住房,並在徵地公告之日前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可申請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1個自然間的住房與原戶主合併安置。

(四)住房安置物件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未結過婚,可按建安造價的50%申請增購1個自然間的住房。

(五)在政府批准徵收土地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城鎮人員,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且城鎮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經徵地辦公室稽核同意後,可申請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住房安置面積標準,按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住房。

(六)大中專學生原籍為徵地範圍內的農村居民,畢業後無固定工作,戶口直接遷回原籍,他處無住房並長期與父母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經徵地辦公室稽核同意後,可申請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住房安置面積標準,按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住房與原戶主合併安置。

第二十六條 住房安置建安造價、綜合造價、貨幣安置價格,按區政府有關部門公佈的價格執行。

簡裝修費、獎勵費以區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公佈的價格為準。

第二十七條 戶口分別在2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批住房安置物件的,合併為1戶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物件在2個或2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有住房的,徵地拆遷時只安置一次住房。因分期徵地同戶家庭成員先後農轉非,先農轉非未安置住房的應與後農轉非的合併安置。

第二十八條 住房安置後,在辦理房地產權證時,房地產登記部門應以徵地住房安置協議中載明的安置人員予以實名登記。

第二十九條 統建安置房建設,按有關規定減免稅費,但天然氣安裝費、通氣費由住房安置物件自行承擔。

貨幣安置住房物件購買住房時,按應安置建築面積免繳房屋交易費用。

第三十條對統建優惠購房,建設用地單位應按優惠購房建安總造價的2%―3%的比例提留該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使用。

第三十一條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徵地拆遷戶,其搬家補助費以戶為單位一次性計發,3人及以下的每戶6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戶800元。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過渡戶按2次計發搬家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選擇統建安置方式的被拆遷戶需要提前搬遷過渡的,從拆除房屋當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止,以釋出徵收土地公告時的應安置人員為準,發給搬遷過渡費,過渡費的發放以實際發生過渡時間計算。過渡費標準為第一年每人每月200元,每增加一年過渡費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最多不超過每人每月400元。

第三十二條現役義務兵和勞改勞教人員不計發搬遷過渡費。在過渡期間,退役義務兵從退役之月起計發;勞改勞教釋放人員從釋放之月起計發;死亡人員從下次計發時停止發放。

第三十三條 2008年1月1日後,在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內不實行自建住房安置。

第三十四條城市(鎮)規劃建設區外徵地,涉及住房拆遷未全轉非的,可採取自拆自建方式,其房屋按附表3規定的標準上浮50%予以補償。符合異地建房條件的遷建戶,按有關法定程式和標準自行申請修建住房的,宅基地補助費按遷建戶3人及以下戶每戶3000元、4人戶每戶4000元、5人及以上戶每戶5000元進行定額補償,並且每人一次性發給2000元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嚴禁利用各種形式騙取住房統建安置或貨幣安置。住房安置物件以及相關人員以假結婚、假離婚或提供虛假證明騙取住房統建安置或貨幣安置的屬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徵佔用林地、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徵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原巴南府發〔2005〕40號檔案同時廢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徵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按各部門職責分別由區國土資源管理分局、區勞動社會保障局、區民政局、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雖然我們能夠意識到,國家對於補償標準的一些相關細則,同時小編在文章中也給您介紹,對於重慶市民來講,他們的徵地補償標準都有哪些了,以上就是重慶市巴南區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有哪些規定的相關內容。

注:本標準僅供參考,具體拆遷專案的安置補償方案,可在當地自然資源局官方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