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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算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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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算合同違約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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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07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該條款,違約情形劃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不履行合同義務,第二類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為,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其中,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如果合同未對履行期限作出規定,那麼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後仍未履行債務的,則構成了履行遲延。
所謂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是指合同債務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及其他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行為。
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對此,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做了明文規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據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希望以上的資訊對你在哪些情況算合同違約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