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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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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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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

犯罪預備是有犯罪動機,是犯罪前基本條件,包括準備工具,順序計劃等但沒有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是已經發生動作的過程 ,但沒有達到犯罪的目標或部分目標。區別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主要有以下兩點: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著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著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施犯罪;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經過了對比之後,大家應該比較清楚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有哪些不同了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即概念和處罰。另外也要注意一點,多數情況下犯罪預備發生在犯罪行為著手之前,而犯罪未遂則多半出現在著手之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洗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