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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董事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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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董事會職權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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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在國有企業上班 請問國有企業董事會章程

日國務院辦公廳釋出《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

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主要是指將傳統國企改組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範的公司制企業。國企公司制改革不是新鮮事,從上世紀90年代初啟動以來已開展20多年。到2016年底,中央企業的子企業公司制改制面達到92%,全國超過90%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意見》明確時間表,意味著公司制改革進入“最後一公里”的收尾階段。

出資人機構不得干預企業經營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表示,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基礎性改革,也為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創造條件。

《意見》要求,國有企業在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同時,要健全以公司章程為核心的企業制度體系,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企業治理中的基礎作用,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嚴格規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黨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權責。其中,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機構依法行使股東會職權。對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出資人機構主要依據股權份額通過參加股東會議、稽核需由股東決定的事項、與其他股東協商作出決議等方式履行職責,除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不得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