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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行政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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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行政徵收
住建局行政處罰程式是怎樣的

1、執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依據當事人的申訴、控告等途徑發現違法行為。執法機關對於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但適用簡易程式的除外。


2、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附上相關材料,報主管領導批准。立案後,執法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依法進行檢查。執法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3、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只有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製作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補正。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書證。調取原始憑證有困難的,可以複製,但複製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並由出具書證人簽名或蓋章。調查取證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對所提取的物證要開具物品清單,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各執一份。


4、案件調查終結,執法人員應當出具書面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


調查終結報告連同案件材料,由執法人員提交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由法制工作機構會同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核審。


5、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接到執法人員提交的核審材料後,應當登記,並指定具體人員負責核審。


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與執法人員就有關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給予較輕處罰的,報請本機關分管負責人決定;給予較重處罰的,報請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或者本機關分管負責人召集的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6、執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必須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2)違法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