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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中的房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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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中的房屋徵收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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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

土地徵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條件做了明確規定,即不允許做商業開發,必須滿足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具體要求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實施房屋徵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