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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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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基本原則

行政處罰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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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的原則是怎樣的

1、公平公正

法治與公平、公正原則。法治原則是一切行為的最基本的原則。它應包括兩方面的含義:

(1)行為主體本身要合法。就是說,行為主體是行政主體,是合法的行政機關,並且還要有法定的職權。

(2)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不得法外行政。

法治原則是一種基本的、綜合性的原則,只要實現了法治,人們才能有平等的機會參與各種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才能享有充分的自由,他們的各種權利才能得到最大的尊重和保護。同樣,在我們的行政徵收制度中,法治是前提。

實現了法治,就能保證公平、公正原則的實現。具體地講,公平、公正原則體現在稅收公平方面。稅收公平又稱公平稅負,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普遍徵稅,一是平等徵稅。通過稅收,既可以保障國家財政來源,又可以減少納稅人之間收入上的差距,從而保障社會公平。

2、效率

效率原則也是行政徵收的基本原則。

就稅收來說,效率原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指稅收徵收過程本身的效率,一是稅收作用於社會政治經濟的效率。公平和效率作為行政徵收的原則,應力求兼顧。在處理問題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靈活多樣,不可死板教條,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平和效率在每一具體問題上不可強求等量齊觀,應是一種在質上、總體上的把握和追求。

3、費用抵償

這一原則主要是確定收費總額的問題,目的是費用逾越禁止。

即作出的開支應用行政收費來抵消,而不應該使其成為公眾整體承擔的開支。不允許行政部門顯著提高某一收費專案而為其它專案集資,或是補貼財政,或是挪做他用。計算支出時,應只計算行政部門在人力、物力方面的總體花費,不得考慮其它無關因素。

4、對等給付

這一原則主要是在確定相對人具體交費額時應堅持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對於因對公共設施、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引起的收費,必須根據實際對等給付價值予以確定。在此不得根據“交易價值”、給付受領人的主觀價值或其社會關係來量定收費額,收費應儘量與“真正”給付保持對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