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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協議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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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協議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傷殘協議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該民事權利消滅。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就消滅。因此,可撤銷合同的除斥期間是一年,從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開始起算。需要注意的是,除斥期間與我們常說的訴訟時效不同。除斥期間一旦經過,當事人的權利就消滅了,而且除斥期間是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而訴訟時效經過以後,當事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他的實體權利並沒有喪失,而且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止、中斷的或者延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