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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意見是律師發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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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意見是律師發表嗎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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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階段律師發表意見的規定有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十四條也作出了相關規定。這個規定,一些檢察機關實行的較好,一些檢察機關差強人意,在機制健全上尚有許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1、預約難



    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時未告知律師的現象突出,導致律師無法瞭解訴訟程序,不能及時提出當面聽取意見要求。《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期限為三日,符合法定條件的延長至三十日。在這期間,偵查機關在任一時間都可以將案件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但通常不會告知律師。為了避免踏空期限,律師不得不將大量的時間浪費在了與偵查機關的溝通聯絡上或者只能一遍又一遍地通過網路平臺反覆預約,使得公、檢、律三方都增加了溝通成本。



    2、見面難



    好不容易通過網上平臺預約好承辦檢察官,但當律師準備與承辦人見面時,卻發現是由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員出面接待,並只能以書面意見轉交承辦人的方式表達意見,如此一來溝通效果大打折扣。如果承辦人只能通過書面資訊瞭解律師意見,很難做到客觀、全面評估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社會危險性大小,律師意見起到的作用和效果也差強人意。



    3、反饋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以無社會危險性不批准逮捕的,應當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向被害人說明理由。”這裡,反饋機制針對的是不批捕時的公安機關或是被害人;但是相反,批捕時對律師的反饋機制卻獨獨缺失。完全的“不說理”,使得律師遭遇來自檢察機關的化骨綿掌,意見全然化於無形。無助於律師對案件形成預判,造成檢、律意見二張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