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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房產公證後可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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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房產公證後可否撤銷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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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公證

到你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去辦理“放棄繼承權書面宣告”,不用返回原籍。具體要求如下:

(一)、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

4、放棄遺產繼承權宣告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並簽名)。

(三)、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願。放棄房產繼承同樣沒有強制要求必須要公證,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如果不需要公證,就有明示的放棄的檔案,比如宣告等。

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