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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已公證可以撤銷嗎?

遺產繼承 閱讀(1.83W)

一、放棄繼承已公證可以撤銷嗎?

放棄繼承已公證可以撤銷嗎?

放棄繼承遺產並進行了公證的,那麼放棄繼承遺產的公證書是不能撤銷的,也就是說,繼承人最初時放棄了繼承權,公證後,那麼繼承人就不能反悔再去繼承遺產了。放棄繼承遺產的公證書是指繼承人承諾放棄遺產的繼承權並在公證處辦理公證的書面憑證,因為我國的公證處具有高於其他協議法律效力,因此人們對比較重要的事情會選擇到公證處去做公證。比如,公證遺囑。公證後的遺囑有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的法律效力。

當然,凡是都可能存在一種例外,並非所有放棄繼承遺產的公證都不能撤銷的,如根據繼承人的事由確實可撤銷的,可由法院來決定是否承認繼承人的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遺產處理前或在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二、放棄繼承公證的辦理情況

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當事人放棄繼承權是公民的權利,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但涉及到已經進行了公證等情況的,是需要結合實際的繼承權情況來進行認定,涉及到當事人想撤銷的相關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由法院來進行裁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