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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申請抗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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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申請抗訴期限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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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申請抗訴期限是多久?有什麼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以上是關於行政案件申請抗訴期限是多久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