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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延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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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延長的條件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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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延長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審判有異議然後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它並不是無限期的,所以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就是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了,那麼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延長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複議法》第9條的規定,申請延長期限必須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原因必須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申請人無法預見、不能抗拒、不可避免的客觀情況。例如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等天災人禍。“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的足以使申請人不能行使複議申請權的各種客觀情況。例如,申請人因嚴懲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的;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政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等情況。需要說明的是,申請期限的延長,只能是把因法定事由而耽誤的期限補足,而不是期限的重新計算。比如,法定申請複議的期限是60日,而在期限開始的第40日發生洪災,申請人在該障礙消除之日起可以申請延長補足到60日,如果申請得到行政複議機關的批准,申請人就還有20日的複議申請期限。
2、延長期限的申請必須經過行政複議機關的審查批准。行政複議機關經審查,對具有正當理由的,應准許延長期限,對沒有正當理由的申請,行政機關應決定不予延長並告知申請人。行政複議法規定複議申請期限延長這一補救措施,目的在於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複議權利,因此,複議機關在審查和認定申請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時應當按此精神掌握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