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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抗訴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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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抗訴期限是多久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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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抗訴期限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行政案件,因為超過訴訟時效,不再被保護,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可以抗訴的情形,人民檢察院不能提起抗訴。

附: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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