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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和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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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和保證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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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順序

我國《物權法》採取了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二者平等的立場。其實不管物的擔保還是人的擔保都是作為確保實現債權的手段,孰先孰後,應當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圍,因此法律並無強制干預的必要。而對於擔保責任承擔順序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情形下,應依據《物權法》第176條規定來確定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的適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