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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同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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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同時存在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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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同時存在是什麼?

抵押合同和擔保合同同時存在如何處理

根據抵押的性質我們可以知道抵押合同其實就是擔保合同的一種,因此如果是其他種類的擔保,如留置擔保,質權擔保根據相關的規定來確定。首先如果是抵押權和留置權,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得到補償。如果是出質和抵押,則需要根據擔保物上面是否設立抵押登記,設立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出質,出質權優先於為設定抵押的抵押權。

抵押的概念及抵押擔保範圍

1、抵押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一般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形式。

2、抵押的抵押擔保範圍

所謂抵押擔保的範圍,就是指抵押關係成立之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要實現抵押權,在什麼範圍內優先受償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73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6條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約定。

3、抵押中被擔保主債權與抵押擔保範圍之間的關係

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是已經發生的、確定的,由此確定的主債權所產生的附隨債權,包括利息、損害賠償、實現債權、抵押權的費用等則屬於可以納入抵押擔保範圍的債權。換言之,必須是抵押合同約定的主債權所引起的附隨債權才有可能被劃入抵押擔保範圍,而主債權則必然包括在抵押擔保範圍內。因此,被擔保主債權與抵押擔保範圍是抵押合同中必備的兩個條款,不能相互混淆,彼此取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要求抵押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9條之規定,抵押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四)抵押擔保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