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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延期審理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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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延期審理審限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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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延期審理重新計算審限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7條、第168條3款的規定,由檢察人員認為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而延期審理的,檢察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 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這就是說,由檢察人員提出延期審理的案件,在延期審理前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審理歸於消滅。

人民檢察院在法律規定的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恢復審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審判該案的期限應重新計算,即在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 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在157條還就檢察人員建議延期審理的情況作了兩項具體的規定,一是公訴人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二是法庭宣佈延期 審理後,人民檢察院一個月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根據《解釋》第156條第2款的規定,由當事人和辯護人 依據法律規定情形提出延期審理請求,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這裡“不計入審限”是指由於以上情 況的出現,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時限中斷,待案件恢復審理後,將案件延期審理前與恢復審理後的審理時間合併計算審限。

綜上所述,延期審理一般是在開庭後出現了某種法定情況,致使審理不能如期進行。延期開庭的理由有很多種,比如執法部門補充新的證據,證人提供新的證詞等等。刑事訴訟法一審延期可以延遲多長時間?罪長延期不能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內必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