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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徵地補償款的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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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徵地補償款的使用範圍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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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徵地補償款如何分配

土地補償費雖然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程式即應當有本村過半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
但如果被徵用的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整相應土地給其承包或者對其喪失承包經營權進行進行補償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補償費。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專案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