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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與合同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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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與合同法關係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裡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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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法與擔保法的區別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
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該法規定留置權只產生於保管、運輸、與加工承攬等合同關係,而不適用其他法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
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該條中的債權發生並不一定基於合同關係,與《擔保法》的規定不同。其可以基於合同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或侵權之債而產生。
物權法留置權成立的要件:
1、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
2、債權人佔有的財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關聯法規,<<民法通則>>第89條。<<擔保法>>第82條和84條。本案債權人不是合法佔有,與債權非同一法律關係。也沒有證據證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狗所造成損失是由其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而認為沒有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