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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與好意施惠有沒有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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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合同與好意施惠有沒有法律關係?

贈與合同與好意施惠有沒有法律關係?

贈與合同與好意施惠沒有法律關係,好意施惠是一種在生活中極為常見的做好事行為,如好意搭乘、見義勇為等。好意施惠關係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的實施而使另一方受恩惠的法律關係。好意施惠關係最早是德國判例學說上的概念,梅迪庫斯在《德國民法總論》中稱之為“情誼行為”。

二、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比較:

1、相同點

好意施惠和無償合同都具有無償性和施惠性,正是由於二者在這兩點上具有相同之處,才使得人們很難將二者區分開來。但是二者雖然在形式上存在著共同之處,但是二者在本質上卻存在著很大的差別。

2、不同點

(1)主體要求不同在好意施惠行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備和合同所要求的行為能力,而在無償合同中,合同主體的施惠一方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並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義務。

(2)性質不同純粹的好意施惠行為既不是法律行為,也不是事實行為,而且也不是準法律行為,而是由道德、習慣等法律規則以外的社會規則調整的社會層面的行為。而在模稜兩可的情況下,則應該根據交易習慣來加以理解,斟酌當事人利益關係和公平原則,進而合理認定某一行為到底是好意施惠還是無償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而無償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故二者在性質上存在著差別。

(3)目的不同好意施惠行為中,行為人實施施惠行為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某一民事法律關係,而是在於行為人慾通過施惠,如幫助別人,去追求良好道德風尚和幫助別人而使自己的心情變得愉悅;而無償合同中,行為人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且願意受這一關係約束的意思,繼而使得該行為受到法律規範所調整,形成某一民事法律關係。比如甲將自己的自行車贈與乙的行為,就形成了一個贈與合同。

(4)是否具有受行為拘束的意思不同好意施惠行為中,當事人的施惠行為欠缺法律行為的效果意思,並沒有受其拘束的意思,如在本文開頭的案例,乙並沒有就其同意叫醒甲到站的行為而受該行為拘束的意思,即缺乏法律行為中的效果意思這一要素,因此甲與乙之間是一種好意施惠關係,而非無償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為;而無償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要受到合同所約束,儘管一方當事人不向他方支付任何報酬,但並不是說當事人不需要承擔任何義務,在有些無償合同中,當事人也要承擔義務,如借用人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安全返還物品的義務。這一區別是好意施惠行為和無償合同的本質區別,也是區別二者的關鍵因素。

好意施惠與贈與合同一般是不會同時發生的,雖然接受者都不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但是接受他人贈與的主體,畢竟是無償獲得了很多的財產,與對方也喲可能存在親屬關係。但是好意施惠一般只是雙方具有鄰居或者是同時關係,即使在好意施惠的過程之中發生了侵權,若不是故意侵權,好意施惠者也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